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易字第256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5821號),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及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至少壹佰公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乙○○及 林興旺 之子, 與渠 等均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曾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凌晨三時許,在臺中縣外埔鄉山腳巷五七之二五號住處,因酒後毆打家人,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核發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一一七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乙○○及林興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應遠離乙○○、林興旺住居所至少一百公尺,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經警送達予甲○○收受在案。詎甲○○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飲酒後,竟不顧前開通常保護令之規定,前往臺中縣○○鄉○○村○○路山腳巷五七之二五號乙○○住處,並當場以「幹你娘老雞歪」、「早點去躺在棺材裡去死」等台語辱罵乙○○,對乙○○為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並直接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開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嗣因乙○○不勝其擾乃報警處理,並於前開乙○○之住處查獲甲○○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