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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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2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陸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四點七之計算之利息,②柒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暨自①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②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