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4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於
  民國(下同)98年6月1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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