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併繳交原告、被告最新
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