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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