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О號
聲請人即被告 祖立源 右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祖立源因涉犯業務侵占罪,經依家庭及案情提出具保說明:(一)家庭因素:因父親近三、四月來咳血不止,經檢查確認係肺癌須住院開刀及長期治療,是平日賴以照顧患有長期糖尿病、高血糖血壓之母親則無人照料,而家中另有在家之侄子、侄女極需照料,因被告長年在外,家中事務皆由父親打理,故父親因病入院,致使母親、侄子、侄女乏人照料,被告不忍家中無人照料,望能交保使被告在父母有生之年恪盡孝道。(二)案情內容:依記憶所及在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晚間,被告於客戶處收完維修機,欲返回住處,經 忠孝橋 為保安大隊臨檢,見旅行袋中有客戶維修機電話,並強行檢視皮包發現有「 李宏文 」身份證影本,因被告有前科,懼警員找麻煩,始虛報女友之兄姓名「 廖文福 」,而後因偵查警員查知被告本名,引起渠不悅,乃跩被告二腳,並稱要被告死的很難看, 嗣伊 老板到場,本來老板並未責備被告,其後老板竟稱伊涉犯侵占云云,惟被告自任職於公司均認真負責,深受老板賞賜,自無挪用及侵占公司電話,本件應係於案發時老板情緒未平,溝通不良,始向被告要求賠償,今事過境遷,被告亦願與之溝通和解,懇請法官給予機會和解,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祖立源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因予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雖以上揭聲請意旨,主張其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羈押原因云云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本件所犯計有竊盜、侵占、冒用他人名義應訊及詐欺等罪嫌,且其明知案件刻於法院審理中,猶拒不到案說明而逃亡,則其上開羈押原因顯未消滅,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