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信
乙○○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信
乙○○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