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3年度馬小字第7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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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七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馬小字第七О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辯論終結,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陳順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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