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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