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