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緝字第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