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九О號
原 告 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柱
被 告 桉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峰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