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3年度員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因繼承原告之夫現金遺產共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而簽立協
議書願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起,每月支付四千元為原告之生活費用。詎被
告自九十二年二月起即停止支付,迄九十三年九月共二十個月,爰提起本訴。
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確有簽立協議書無訛,亦願每月給付原告四
千元,但怕錢匯去後實非原告領用,因此暫未支付等語。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協議書供證,被告對此亦無爭執,堪信為真正。而被告所抗辯
稱,怕錢非原告領用云云,僅屬清償方式之疑慮,可與原告本人自行協商解決,實
非得以對抗原告本件請求支付之正當理由,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
支付自九十二年二月起至九十三年九月止,共二十個月之生活費,合計八萬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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