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游 麗雪 」署名計捌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 游麗雪 」署名計捌枚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業由本院另行審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6年1月17日某時,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緣卡拉OK店」內竊取游麗雪之住處鑰匙3支後,交由不知情之鑰匙店人員複製上揭鑰匙,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6年1月27日21時許之夜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甲○○前往游麗雪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3樓住處樓下,並告知甲○○欲找朋友拿取物品後自行上樓,並持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游麗雪上址住處大門,而侵入屋內,竊取游麗雪所有之證件1批、信用卡9張、化妝品1批、市內電話1支、手提音響1台、行動電話2具、燕窩5盒、精力湯2盒、冬蟲夏草茶4包、梨山茶葉6罐、洋酒1瓶、健康中藥包1盒、鐵製飾品2個、紀念版50元鈔票2張等物,並將竊得物品放置在塑膠袋內或手提袋內,分批將上揭竊得之物品搬運至樓下,此時甲○○已明知該等物品皆係乙○○自游麗雪住處竊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搬運、寄藏贓物之犯意,與乙○○共同將上開贓物搬運至上開自用小貨車上並載運回其等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號4樓之7住處而寄藏之。乙○○竊得上開游麗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後,乙○○與甲○○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二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一同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由甲○○假冒游麗雪之名義而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各偽簽「游麗雪」之署名1枚,表示游麗雪本人消費之意思而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之員工行使之,致使該等員工陷於錯誤,誤認刷卡消費者確係游麗雪本人,而分別交付雞精、燕窩、香菇、衣服及鞋子等物品予甲○○,致生損害於游麗雪、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6年1月29日16時50分許,為警會同游麗雪,在乙○○、甲○○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號4樓之7住處查獲,並扣得口紅4支、眼霜、面霜各2瓶、潔容霜1瓶、沐浴乳1瓶、面膜1盒、行動電話2具、健康精力湯2盒、冬蟲夏草茶4包、梨山茶葉4罐(起訴書誤載為6罐)、洋酒1瓶、健康中藥1盒、金屬飾品2個及紀念版50元鈔票2張等物(上開物品,業經警發交游麗雪領回)。
二、案經游麗雪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三、本件證據,除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以更正本件起訴法條為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然本案被告甲○○所為應係該當於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公訴人更正後之法條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搬運之行為應為寄藏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事前共謀,推由被告甲○○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甲○○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先後持游麗雪之信用卡刷卡消費,顯係於時間密接之情形下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法律評價上仍屬一行為。又被告甲○○持游麗雪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行為,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兩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甲○○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收受贓物,盜用被害人游麗雪之信用卡,詐欺特約商店,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游麗雪及發卡銀行,惡行重大,惟念及被告甲○○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甲○○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核本件被告甲○○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該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2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甲○○於犯後即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游麗雪達成和解,有調解書及和解書各乙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甲○○確有悔悟之心,是其因一時失慮罹此刑責,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係一聯式,均已經被告甲○○提出交予上開特約商店,均非被告所有,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惟被告甲○○於前開簽帳單上偽造之「游麗雪」署名8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信用卡別│犯罪時間│刷卡商店名稱│?s刷金額│應沒收之署押││││││(新臺幣)││├──┼──────┼─────┼───────┼─────┼───────┤│一│中國信託商業│96年1月27│頂好Wellcome中│749元│「游麗雪」署名│││銀行(卡號43│日23時12分│信店││壹枚│││0000000000)│││││├──┼──────┼─────┼───────┼─────┼───────┤│二│中國信託商業│96年1月27│頂好Wellcome中│9,595元│「游麗雪」署名│││銀行(卡號43│日23時26分│信店││壹枚│││0000000000)│││││├──┼──────┼─────┼───────┼─────┼───────┤│三│聯邦商業銀行│96年1月28│汶洋有限公司│34,672元│「游麗雪」署名│││(卡號457953│日1時20分│││壹枚│││241518)│││││├──┼──────┼─────┼───────┼─────┼───────┤│四│台新國際商業│96年1月28│汶海服飾│8,640元│「游麗雪」署名│││銀行(卡號43│日1時27分│││壹枚│││0000000000)│││││├──┼──────┼─────┼───────┼─────┼───────┤│五│萬泰商業銀行│91年1月27│頂好Wellcome│1,199元│「游麗雪」署名│││(卡號540965│日23時28分│中平店││壹枚│││960669)│││││├──┼──────┼─────┼───────┼─────┼───────┤│六│萬泰商業銀行│91年1月27│松青超市新生店│2,917元│「游麗雪」署名│││(卡號540965│日23時57分│││壹枚│││960669)│││││├──┼──────┼─────┼───────┼─────┼───────┤│七│萬泰商業銀行│96年1月28│金品皮鞋店│2,800元│「游麗雪」署名│││(卡號540965│日8時56分│││壹枚│││960669)│││││├──┼──────┼─────┼───────┼─────┼───────┤│八│萬泰商業銀行│96年1月28│金品皮鞋店│6,000元│「游麗雪」署名│││(卡號540965│日1時1分│││壹枚│││96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