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丁○○兼上法定代理人戊○
甲○○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庚○○、己○○、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