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5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5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