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丁○○
乙○○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庚○○、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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