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