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18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簡憶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一係簡憶「凌」或「蔆」,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