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0號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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