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250元(即支付命令所載新台幣500元之二分之一)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