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具狀陳報原告因本件訴訟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經原告具狀陳報稱:「對社區影響為長期的,無法以利益價額所能評估」等語(參見99年4月21日書狀),顯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