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為事實審判決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違反程序規定為由駁回上訴)、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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