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蔡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碧娥 │嘉義縣新港│104年2月28日│41,400元│FA0000000│受款人:蔡││││鄉農會││││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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