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毒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毒抗字第427號抗告人即被告 羅秀慧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94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3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羅秀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日晚間9時許,在其所駕駛而停放在桃園市龍岡健保局停車場內之車輛內(聲請意旨誤為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其與配偶 藍博鈞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觀察勒戒)共同施用後所剩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等情,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且抗告人經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按,復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扣案可佐,核與抗告人前揭任意性自白相符,應信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三、抗告意旨雖以:抗告人因一時糊塗做錯事情,已真心認錯悔改,且犯後自行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接受治療,現已完全戒除毒癮。又抗告人家庭經濟屬低收入戶,且有4名年幼子女,若入勒戒處所,將無人能照顧小孩,懇請給予改過自新機會,允其施以替代療法,爰提起抗告云云。
四、經查:
(一)抗告人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抗告人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先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檢驗,均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且扣案之已施用香菸1支,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鑑驗使用4ml甲醇浸泡香菸),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按,是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堪以認定。原審據以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違誤。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觀察、勒戒程序,係對於受處分人將來危險所為預防、矯正之保安處分,故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不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觀察、勒戒程序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裁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鑑於若干毒品施用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所定程序,不足以斷癮,乃責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量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條件為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是就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選擇而言,固屬檢察官之職權,惟此裁量權限之行使,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查抗告人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且確有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等情,業如前述,聲請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斟酌卷存事證及個案情節,認為不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等規定對抗告人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允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明顯裁量怠惰或恣意濫用裁量之情事。是原審依檢察官聲請,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指:其已進行戒癮治療云云,無足認原裁定不當。至抗告人所稱:因家庭為低收入戶,且抗告人子女年幼,需人照料,請予自新機會云云,亦與法院是否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判斷無關,允由社政機關處理,抗告意旨執此提起抗告,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明確,原審依前開規定,裁定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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