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高依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高依珊│嘉義縣溪口│105年4月30日│42,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劉││││鄉農會││││ 錦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