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曾漢平
被   告  邱平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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