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續字第8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楊士杰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帳冊壹冊、六合彩簽賭參考資
料肆頁、客戶簽注單壹冊、傳真機壹臺,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經營
六合彩賭站,供公眾參與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
博歪風及投機心理,對社會善良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且
被告自民國96年10月起開始經營至98年7月被查獲止,經營
時間非短,共計獲利新臺幣十餘萬元,犯罪所得不低,犯罪
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另參被告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
,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六合彩帳冊1冊、六合彩簽賭參考資料4頁、客戶簽注
單1冊、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賭博罪所用
之物,有被告98年7月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
查筆錄在卷可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均沒收
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述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