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被   告 林家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縣○○鄉○○
路○段○巷○號13樓,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華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