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里秒 (原名郭麗
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本
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13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96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