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里秒 (原名郭麗
  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本
  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13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96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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