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孫海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海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2,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36,1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