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兼上一人甲○○訴訟代理人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八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