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114號,96年度偵字第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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