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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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55號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於民國95年10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