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丙○○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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