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吳雅宣
高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1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
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