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3所示各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編號2、3所示各罪,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妨害自由│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3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7年11月6日至88年11│88年11月初│82年5月間至84年3月││年月日│月30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9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9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案號│4652號│4652號│963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易字第451號│91年上易字第451號│87年上易字第1243號││實├─────────┼──────────┼──────────┼──────────┤│審│判決日期│91年10月16日│91年10月16日│89年3月23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1年上易字第451號│91年上易字第451號│87年上易字第12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年10月16日│91年10月16日│89年3月2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1項│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2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