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六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六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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