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74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其中附表編號四至六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了第6欄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6年5月14日」外,其餘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