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女三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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