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啟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