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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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杜耀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對於荷商荷蘭銀行之信用卡貸款本金新臺幣306,398元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讓與新榮資產管理公司,聲請人復於97年11月7日自新榮資產公司受讓此項債權,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不詳,致無法送達此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此項通知云云。
三、然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轄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區訪查,獲該分局102年12月10日以基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本院,相對人仍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