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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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時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莊時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復因債權人未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