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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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金字第11號原告 趙萬富 被告 黃佳頤 上列當事人間因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10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佳頤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在址設臺北市○○○路之「力天投顧公司」(未辦理公司登記,原址設臺北市○○○路○段○○巷○號,原名「力天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力天公司)任職,負責以電話招攬投資人加入會員支付會費以操作股票。任職期間因操作股票失利蒙受虧損,遂起意假藉「代客投資『股票』及『臺股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下稱臺指期)」之名義,誘騙投資人交付款項,再將之挪移佯為其他投資人之獲利款。被告即自98年間起,利用任職力天公司期間取得之會員資料,及利用投資人相互介紹加入之方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李佳頤」或「佳頤LEE(李)」之假名自稱,向原告趙萬富等投資人佯稱其有證照能代為操作股票及臺指期、每月保證獲利10%至30%、獲利對分,而假藉投資名義對渠等詐騙投資款項,致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12月14日至10
1年1月17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歷次匯款共新臺幣(下同)
656萬4,150元至已為被告掌控之不知情之訴外人黃欵(係被告之姊,另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設於中華郵政碧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挪移至其他投資人佯為「投資獲利款」或由被告提領一空花用殆盡,實際上被告並未為各投資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買賣投資股票或臺指期,復被告以投資獲利匯還原告之金額僅有14
0萬7,035元,是被告因此自原告共獲得515萬7,115元之不法利益,上情經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就詐欺原告部分犯行處有期徒刑3年4月,嗣被告上訴,現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萬7,1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同意原告之請求,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全部請求為認諾(見本院103年度金字第11號卷第98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萬7,1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
5月8日(見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卷第14頁送達證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
┌──┬───────┬─────┐│編號│匯款日期│金額│││(民國)│(新臺幣)│├──┼───────┼─────┤│1│99年12月14日│60萬元│├──┼───────┼─────┤│2│99年12月14日│40萬元│├──┼───────┼─────┤│3│100年1月20日│40萬元│├──┼───────┼─────┤│4│100年2月14日│60萬元│├──┼───────┼─────┤│5│100年3月23日│100萬元│├──┼───────┼─────┤│6│100年5月18日│50萬元│├──┼───────┼─────┤│7│100年6月15日│100萬元│├──┼───────┼─────┤│8│100年9月13日│6萬4,150元│├──┼───────┼─────┤│9│100年11月15日│100萬元│├──┼───────┼─────┤│10│100年11月15日│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