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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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縈蛉葉麗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用、││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㈡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補正母親房屋租賃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工作地點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而配偶及長子設籍於彰化,請說明何以須在││臺中租屋居住?│├───────────────────────────┤│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及長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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