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 黃靜鈞
李夢詩 王薇婷 姚貞如 鄒學維 吳彥慶 吳敏綺 翁秋華 詹福來 蘇愛玲 林妤真 田運虹 張歆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被告 親嘉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被告 張澤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請求本院行使闡明權,爰為維護原告之訴訟權利、並求於紛爭一次性解決,准予本件再開辯論)為有效促進訴訟,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一、請原告具體特定主張物之瑕疵之事實、及因此瑕疵而產生損害之事實,並確認各別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二、本件原告購買各別所有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原告主張損失以6%計算,則該6%係指房屋或土地部分,如包含土地,其土地之瑕疵態樣為何〉三、原告主張於交物後即將瑕疵一事通知被告等語〈本院卷一第65頁〉,被告有無爭執,被告如有爭執,則請原告確認各別通知被告改正或修繕之時間;四、原告於起訴狀係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究係主張被告係故意或重大過失;五、本件各原告交屋之日期為何;
六、系爭瓦斯管設計完成、安設完成之時日為何;七、原告同意變更工作陽台門之時日;八、本件買賣契約中,就工作陽台門部分是否有約定其特定品質、種類,或有無約定應採氣密門;九、工作陽台門改採內開式且未採氣密門,原告是否因此受有損害,如有,其損害之事實為何;十、本件如認鑑定意見可採,其鑑定減損價額換算每戶約新臺幣72,495元,兩造是否願以此為基準商議和解。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廖于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