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3號上訴人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訴人 張澤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靜鈞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8,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