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告 王思銘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 周孫忠
廖憲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
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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