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俊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開獎通告壹張、六合彩傳真簽單貳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俊朝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2年度偵字第54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開獎通告1張、六合彩傳真簽單2張、傳真機1台,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4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2年4月26日認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3年4月2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1747號緩起訴執行卷可參。
三、查扣案之六合彩開獎通告1張、六合彩傳真簽單2張、傳真機1台,均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4頁反面、第2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傳真簽單2張、六合彩開獎通告1張,均應予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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