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7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山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國山前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復與經營應召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鄭 」、「大姊」之成年男子、女子,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每次載送從事性交易女子可得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受僱於「阿鄭」、「大姊」擔任俗稱「馬伕」之工作。而於102年12月3日下午3時,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
號「○○汽車旅館」與男客進行性交易,而媒介 尤姿允 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並約定於尤姿允與男客從事性交行後,收取尤姿允所交付之1,500元,由其從中抽取載送代價200元後,將剩餘之1,300元交回予「阿鄭」。嗣經警獲報於102年12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前往「○○汽車旅館」前攔查,並於同日下午4時50許,進入上開汽車旅館第501室房間臨檢,當場查獲甫性交易完畢之尤姿允與男客 黃家維 ,並扣得李國山上開所有供性交易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及其所有提供與尤姿允作為聯繫之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國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6頁),核與證人即男客黃家維、證人即從事性交易女子尤姿允之警偵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頁至第7頁、偵卷第21頁、第26頁至第27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現場臨檢紀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2年12月3日扣押筆錄2份、應召廣告網頁及行動電話照片5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上開行動電話2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經營應召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鄭」、「大姊」之成年男子、女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無視法令之禁止,竟加入應召集團媒介他人從事性交行為,助長色情氾濫,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就圖利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性交之犯罪,參與程度及支配程度較低、獲利有限,並衡酌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性交易聯絡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本院審訴字卷第26頁),屬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