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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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70號聲請人 江明鐘 相對人 江熊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江明鍾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明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